答:(一)依條例55條第1項:互推1人召集會議。 (二)依條例30條:前10日通知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2日以上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依條例31條:2/3以上出席召開,會議成立後10日內,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四)依55條會議等名冊資料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報備。 承辦單位:民政課 電話:351-33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