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1.5倍者。
(三)全家存款本金(含投資)總數不超過:當事人以200萬元起算,戶內每增加一人可再增加25
萬額度(1人X200萬+其他人口數X25萬)。
(四)全戶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650萬元者。
(五)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
( 六 ) 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二、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 一 ) 申請調查表: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並填寫。
( 二)身心障礙證明、印章、郵局帳號。
( 三)全戶戶籍謄本(含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住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另認列綜合所得
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亦需檢附。
(四)申請人或家屬有下列情形者,應備之相關證明資料:
1.軍公教退休者,檢附退休金證書、優惠存款、月退休金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2.16歲至25歲日間在學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入監者在監證明、入營服役證明。
4.罹患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請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承辦單位:社會課,電話:07-351330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