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民眾用水品質,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對於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予以經費補助,爰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訂定「經濟部水利署110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
二、旨揭計畫摘錄如下:
(一)補助計畫申請期限:109年11月16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二)補助項目: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
(三)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補助限制:
1、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4)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甲、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乙、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非商業用)。
丙、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取得者。
2、補助限制: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且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補助額度如下: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
(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4)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7月29日至106年6月3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補助三分之二。
3、停止補助條件: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四)申請案件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如附件1)。
2、申請人身分證明(影本)。
3、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如附件二)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04年7月29日至110年8月31日)。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戶)。
6、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自來水事業繳款通知單及帳戶資料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