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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

    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免附戶籍謄本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3-05-27 00:00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3年5月26日高市農務字第10302734500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於102年7月23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者,任選其一辦理。為為配合內政部推動戶籍謄本減量措施,上開辦法修正刪除須申請始能取得之戶籍謄本,意即民眾僅須檢附隨手可得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擇一即可,符合簡政便民意旨。
    上版日期:10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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