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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宣導

    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各項措施申報作業全國統一於每年1月辦理,明年申報期間為112年1月3日起至2月4日止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10-14 16:05

    農友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
    農友得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包含公糧、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已完成申報者,當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
    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上版日期:1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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