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
防止天然災害及促進永續發展。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
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
,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
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本區於
縣市合併改制前隸屬高雄縣,高雄縣辦理使用編定公告之日期為民國6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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