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業務內容說明:
本要點實施範圍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下列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
1.非都市土地屬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
2.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
3.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6.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7.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檢附資料:
1.申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個月內﹞
2.申請土地以外之任一筆農地﹝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土地謄本﹝一個月內﹞。
3.申請人土地之地籍圖。﹝一個月內﹞
4.申請人印章。
5.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6.有農舍﹝房子﹞之建築執照、用電證明。
7.都市土地者,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8.實施平均地權土地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土地申請書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