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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民政課

    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5-11 16:17
    業務分類:兵役業務
    聯絡電話:3513309 #104
    辦公樓層:1樓
    處理期限:所有緩徵原因消滅﹝已畢業不再升學﹞後再申請
    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檢附資料:
    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證明、診斷證明書、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財產證明、所得稅證明、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戶口名簿及申請項次證明…。
    ※經核定服補充兵役者,自核定之日起,5年內核定原因消滅,需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

    上版日期: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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