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
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第二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
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二)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六個月為限。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領滿六個月失業
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
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失業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