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 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 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 耕作便利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書面通知期限,應以承租人對承 租耕地之特別改良設施完成時即通知出租人。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351330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