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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布「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1-19 15:44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
          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
          代役,為期1年。

     

     

    上版日期:1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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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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