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對象
設籍高雄市市民。
服務內容
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規定,經指定鑑定醫院醫師鑑定,及本市衛生局審核通過,始符合身心障礙資格,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應備表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印章。
2、照片3張(近3個月內1吋半身)。
3、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委託人印章,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4、如辦理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重新鑑定、自行申請變更障礙類別者,請檢附3個月內診斷書。
5、如辦理身心障礙到宅鑑定者,請檢附診斷書(須敍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及病歷摘要。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