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對象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並經社工員
家庭訪視評估者: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
困境。
二、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另須符合財稅規定: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最近一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扶助對象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年滿16歲須附)。
四、申請人或扶助對象之郵政存摺封面影本。
五、足資證明符合第一點致生活陷困事由之文件。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