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對象
一、設籍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全家人口1口
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未超過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
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未超過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
:
(一)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三)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祖父母扶養
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等。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持有重大傷病卡且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
最低工資。
3.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
1.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2.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要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
作。
應備文件
(一)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
(二)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證明、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三)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