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對象
設籍本市並已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或公立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月份起一年內為有效),或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一年內認定之)者。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鑑定月份為有效)。
申請期限
應於兒童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同一「月份」請勿分開申請,已獲補助之月份勿再次提出申請。可選擇親自送達或郵寄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文件經受理即不退還,請自行保留備用文件。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1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隔1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一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舊案如於有效期間內則後續申請案毋需檢附證明。
(二)新案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綜合報告書影本。舊案申請毋需檢附證明
(三)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
(四)療育訓練繳費收據正本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帳號、戶名、及帳戶持有者身分證字號)
(六)已達就學年齡但未入小學就讀者,應檢具暫緩入學證明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