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補助對象
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補助規定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五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五)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六)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
(七)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
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之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廁所、浴室為限;第四款及第七款住屋,並以申請人於災害前已設籍者為限。
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地震造成者︰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泥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
(六)住屋遭砂石侵入或掩埋,其面積及深度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且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
(九)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定不堪居住之情形。
二、非地震造成者︰
(一)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因鄰近或位處土石鬆動、走山、土石流、河床改道致住屋鄰近河床或與河床齊高、地基掏空等危險地區,有影響生命安全之虞而無法繼續居住者。
應備文件
(一)災害救助勘查表(本所提供)
(二)全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
(三)受災相片
1. 安遷救助及住屋毀損救助:檢附住屋現況相片
2. 淹水救助: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
3. 住屋土石流救助:由室外拍攝室內掩埋高度或面積相片
(四)郵局存簿
(五)委託書(申請人與領款人不同者需檢附)
(六)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住屋淹水及土石流救助,雖未設籍但實際居住者需檢附)
(七)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