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 ,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育有未滿15歲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其中以因配偶惡意遺棄協議離婚登記者,以一方曾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
立訴訟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狀態中者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
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需曾向警察機關、醫院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經法院開立保護令者為限。
(三)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確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四)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需具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或獨自扶
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工作能力:65歲以上或領有精障手冊或中、重度以上其他類別身心障礙手冊。
2.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3.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其個人平均月收入低於當年度最低工資。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二、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祖父母需取得監護權)、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且未領就業保險給付及相關津貼者)、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比照第一款及第六款認定)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 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勝訴之判決書或訴訟和解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重大傷病卡、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