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1.個人行動輔具。
2.溝通及資訊輔具。
3.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5.具預防壓瘡輔具。
6.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7.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8.居家生活輔具。
9.矯具及義具。
10.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應備表件
(一) 申請時: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6.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聯絡電話:大社區公所社會課3513309轉155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