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之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或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定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申請資格。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未滿六歲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子女。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認有補助之必要。
應備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至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補助
1.全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印章、身分證。
3.按申請補助項目,提供符合資格文件: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4.申請人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