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 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前項第五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 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二)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三)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未就業證明:
1.若申請人目前未就業,需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最近3個月內離職事實之離職證明或最
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
2.留職停薪證明(已領完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方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