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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社會課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23 11:08
    業務分類:托育福利
    聯絡電話:07-3513309#158
    辦公樓層:一樓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市府審核約50~75天
    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 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前項第五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 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二)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三)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未就業證明:      
      1.若申請人目前未就業,需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最近3個月內離職事實之離職證明或最
       近一期國民年金繳款單。     
      2.留職停薪證明(已領完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方能申請)。

    上版日期: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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