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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社會課

    國民年金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2-23 11:10
    業務分類:國民年金
    聯絡電話:07-3541516
    辦公樓層:1樓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處理期限-本所30天
    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一、「年金」的基本概念
          「年金」,簡單地說,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
             可稱為年金。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
          「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三、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市民並具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補助條件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06年標準19,412元)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106年標準25,882元)者。
    補助項目
    一、補助所得未達1.5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70%,被保險人自付30%。
    二、補助所得未達2倍標準者,由本市補助保險費55%,被保險人自付45%。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至戶籍地區公所填寫)。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國民年金保險繳費單。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薪資證明、離職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表)、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或在學領有公費證明、現役或服刑、羈押、拘禁證明、診斷證明、受監護宣告證明、退休俸或撫卹金資料等)。
    一、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時,其須檢附資料,請詳閱其申請書中「檢附文件」欄內所載內容。
    二、申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請攜帶身國民身分證、印章、銀行或郵局存簿。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

    上版日期:1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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