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申請資格與內容
1. 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市民。
2.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4,419元)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36,048元)。
4. 全家人口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1)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7,759元。
(2)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每人每月核發3,879元。
應備文件
(1)全家戶籍相關資料
(2)國稅局出具之所得暨財產證明及稅籍資料等文件
(3)申請人私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