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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申辦-經建課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2 14:55
    業務分類:農業用地
    聯絡電話:3513309 #135
    辦公樓層:1樓
    處理期限:21天
    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檢附資料及注意事項:
    1、本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1)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申請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2、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為承受耕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檢具相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

    上版日期:10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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