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檢附資料:
一、全戶財產、所得資料請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或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全戶戶口名簿。
三、家屬(領受人)郵局存摺封面。
四、殘障手冊、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
五、在學者請檢附已蓋註冊章學生證或學校開立在學證明書。
其他說明:
於接獲徵集令後即可辦理。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本須知攸關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一、家屬範圍:指役男之配偶及民法第1114條與役男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前項家屬除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外,以役男服役前1年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者為限。
二、扶助條件:凡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計算公式:全年總收入÷全年總支出=〔〕%】
1、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沒有工作(未滿55歲或其他證明無工作能力者)而具有工作能力者,依基本工資計算收入。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四、家庭財產限額:
1、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五、發放基準:
1、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役期1年》
甲級1口:15,400元。
乙級1口:9,300元。
丙級1口:4,650元。
2、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83年次(含)以後出生者,役期4個月》
甲級1口:20,520元。
乙級1口:12,320元。
丙級1口:6,160元。
※自核准生活扶助日起至退伍期間,扶助人口因為就醫,可提出醫療院所收據,辦理掛號費及健保部分負擔補助(不含自費部分)。
六、請求複查時間:
1、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2、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3、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七、家屬生活困難,需要辦理生活扶助:
是:請攜帶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 殘障手冊、學生證…等證明無工作能力,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
否: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相關規定查詢方式: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