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 一、初次申請:(由本所民政課受理,發文高雄市政府申請禁役,經市府核准後本所製給) 1.出監證明書 2.假釋證明書 3.判決書 4.本人身分證、印章 二、補發證明書: 1.本人身分證、印章和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 2.切結書 3.非本人辦理,須填寫委託書。 申請資格: 1、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含感訓處分)。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