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資料或其它說明:
檢附資料:
一、診斷證明書(公、私立醫院均可)。
二、役男印章或代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其他說明:
※在入營前因體位已達可重新改判體位者(身高體重需於接到徵集令後,檢具衛生所或醫院的身高體重證明辦理複檢申請)
※申請流程(從申請至體位判定:共約須時3個月至4個半月。 )
一、役男於公所繳交診斷書辦理複檢,案件呈報市政府:1至3天。
二、市政府彙整後送複檢醫院:5至10天。
三、複檢醫院告知市政府複檢役男體檢日期、時間、診號:10至15天。
四、市政府或公所告知役男:1至3天。(依法預留14天為發出複檢通知日期;故役男複檢為收到通知14天以後)。
五、役男依約定時間地點準時受檢;市政府收到複檢醫院之檢查結果:10至20天。(一般情形下,役男收到複檢醫院之白色檢查報告較市政府收到黃色檢查報告為早)。
六、市政府體位判定小組判定體位:5至10天。
七、案件送中央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每月一次,(日期不定,由內政部與國防部協調)案件送審後約於15日後退還市政府:20至45天。
八、市政府收到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退還案件轉知公所通知役男:1至3天。
九、公所通知役男:1至7天。
※倘需第2次安排再檢,時程應另計。
※骨折、氣喘、肝炎、韌帶斷裂等均有6個月後或1年再檢之規定,所謂6個月或1年指役男收到公所發出之「體位判定」後之一年,非役男申請複檢日期起算。
服務時間: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星期六及星期例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