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業務(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申請要件:
案件性質: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份。但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或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辨論終結者、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其他設有專屬管轄之案件;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屬於「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管轄,不得聲請調解。
管轄要件:
-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會調解;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應備書表或證件: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調解聲請書)或言詞(可由承辦人或服務台人員代為製作調解聲請書)併同相關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印章)提出聲請。
承辦單位: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