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5項規定(要以):「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合先敘明。
又依本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或管轄單位(機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