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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1-11 08:4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第5項規定(要以):「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合先敘明。

    又依本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或管轄單位(機構)遵循。

    上版日期:1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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