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
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
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
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惟經准予複檢後逾1個月仍
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辦理。
依前項(一)(二)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三、另役男身高、體重不符現役標準時,需於接獲徵集令後,入營前,始可提出申請身高、體重複檢
。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351330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