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檢附自傳、 理由書、切結書、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證明文件、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 明書、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等,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宗教因素替代役。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351330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