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建築物構造種類與規模範圍,沒有限定適用的對象,僅從使用功能予以界定, 無論是連棟式平房以至高層鋼骨構造建築物,只要「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 界限得區分為數部分者」,其中除專有部分之外,並且存在使用上具整體不可分性之共用部分,凡此 性質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均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另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 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351330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