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市民可檢具下列證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
系血親及兄弟姐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戶內人口已故,
初次申請時應檢附除戶謄本。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日間部在學者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二)、重大傷病卡核定通知書第二聯(應檢附連續3個月以上就診記錄之診斷證明書)。
(三)、失業認定證明、入獄服刑證明或入營服役證明。
( 四)、罹患重傷並註記「無法工作」之三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區公所核定後函復申請人。
承辦單位:社會課 聯絡電話:07-3513309#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