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
之日起3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
助其再就業。」如未通報,則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有關
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之表單,可由本中心網頁下載列印,並請一式二份填妥後蓋公司大小章備文郵寄,
以完成通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