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的勞動權益: (一)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者,可在台灣從事各項合法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二)大陸地區配偶: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一規定,大陸配偶取得合法有效 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即可在國內從事各項合法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各就服站均有提供就業服務及職訓諮詢服務,歡迎新住民朋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