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申請人與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爭議可逕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協調期間檢附協調會議 紀錄,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但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並不是「非自願離職」,應於確定之日起 15天內,將已請領的失業給付返還,否則將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