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 照前項規定辦理。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為具物權效力之優先購買權),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 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 承辦單位:民政課,電話:07-3513309#105